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壹)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2)自訴案件,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4)罪犯在監獄犯罪的刑事案件。(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