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公安機關取證的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取證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安機關逮捕的規定包括: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應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 上一篇:婦女的定義法律是如何定義婦女的?
  • 下一篇:股權激勵實現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