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安機關逮捕的規定包括: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應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