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公民死亡,在城市和農村安葬前壹個月內,戶主、親屬、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