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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受理哪些案件?

對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由公安機關受理。

法律例外是指:

(1)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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