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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收集訊問筆錄的規定

法律分析: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拿不出來。實際操作中,法院壹般直接從公安局拿;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手續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根據案件需要,受委托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據此,律師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憑律師證和介紹信到派出所取證。這包括派出所對相關當事人的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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