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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規定證人的權利?

公安機關訊問證人的規定是:訊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進行;當場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的,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125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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