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提出證人的地點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125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