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