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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終止偵查的決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決定的成立條件是否為犯罪事實,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以特赦令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罰,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經偵查後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三條。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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