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新鑒定: (壹)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有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和條件的;(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四)專家意見的依據明顯不足的;(五)虛假或損毀材料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上一篇:個人如何保護作品的版權?下一篇:公司追討債務需要註意哪些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