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戒毒辦法》是國務院制定的,其依據是已經廢止的《NPC禁毒常務委員會決定》。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從入院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強制戒毒的實際期限不超過1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將“隔離戒毒”、“強制教育康復戒毒”統壹界定為“強制隔離戒毒”,規定期限為壹至三年,其場所的設立、管理制度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將取消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措施,從最初強調對吸毒人員的懲罰轉向治療,突出社區戒毒的作用,將強制戒毒時間由現行的3-6個月延長至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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