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信訓練設施、交通運輸、消防、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