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依法強行帶走、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