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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與警察的關系

我國現在的警察壹般是指人民警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察”即幹部、警察,即主管行政或事務性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員和專職警察,如檢察院的檢察官、警察,司法局的行政幹部、監獄警察,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等。可見,政法幹警是指法院、檢察院的幹部、法警、治安警察、司法幹部、獄警,臨時工、雇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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