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開戶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現金賬戶,逐筆記錄現金收支情況,每日、每月進行結算,確保賬實相符。不得以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代替庫存現金;單位之間不準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現金用途;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取現金;不得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賬戶;不允許將公款放在賬外(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允許用任何票據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