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的考核依據是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據和監測數據,即上壹年度11至本年度10+31的實際耕地面積和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新增建設用地實際面積包括以前年度批準和當年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對上述期間使用的違法用地要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面積也要計入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進行考核。
(2)發現上報數據和點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以動態遙感監測數據進行確認,並作為考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