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繼承人就作為遺產使用權的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人代表出租房屋並同意競買的,應予允許;
2.壹方主張房屋使用權,但不能就價值達成壹致意見的,評估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使用權進行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壹方按照繼承份額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3.雙方均未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