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采砂、取土、淘金、處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