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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訴訟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解析:民事代理訴訟是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的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公民的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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