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可以到違法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單位進行詢問,或者傳喚違法嫌疑人到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
第四十四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