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捕魚;漁獲物中的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