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不得作為訴訟中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如果是單獨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根據這兩條規定,可以推斷出未經法院核對的證據復印件的條件為:1。沒有其他證據(即單獨證據);2.對方不承認。“妳”
這個詞表示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另壹方面,如果證據復制件有其他材料支持或者得到對方當事人認可,則可以確認復制件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