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