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責令改正,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項目除外。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根據該規定,建築工程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批準後,方可進行施工,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該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