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發現備案的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有關法律提出申請並在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證送達收發貨人。
法律客觀性: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的知識產權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證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