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的規定符合《聯合國獨立擔保和備用證公約》以及當地法律,無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體現了該法下備用證的做法。當然,如果這些規則在法定資金的分配和轉移等問題上與強制性法律相沖突,則以適用法律為準。然而,這些問題大多很少在當地法律中涉及,進步的商法往往從ISP所體現的做法中尋求指導,特別是在跨國承諾方面。可以預見,結果是ISP補充了當地法律,而不是與當地法律相沖突。
ISP不僅可以用於司法程序,還可以用於仲裁(如根據國際信用證仲裁規則中心(1CLOCA)的規則或國際商會的壹般商業仲裁建立的基於專家的信用證仲裁制度),或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爭端解決方式的選擇必須明確並適當細化,至少可以聯系到ISP98的相關規定。例如,本承諾受ISP98約束,由此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ICLOCA規則(1996)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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