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申請人協商撤回勞動仲裁申請;
2、抓緊與現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與當地政府和勞動監察部門聯系溝通,請其調解協調。
4.做好賠償的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