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責任。(1)董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2)董事的權力是通過信托管理公司。“被信任”意味著他們有誠實信用的責任。他們必須按照公司的利益行事,並根據指定的目的使用他們的權力。比如,董事不應該處於與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相沖突的位置。此外,未經公司同意,董事不能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取利益。(3)如果董事在處理公司業務時有疏忽,他們必須對疏忽造成的損害負責。《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