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其結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