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別訴訟時效,即1年的計算時點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仲裁的時效: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