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做公司財務總監有風險。公司的稅務風險,公司高層在開具發票(如果不是財務總監開的)時的不規範導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訂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財務總監審核費用發票不仔細導致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總監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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