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不經過公示,不經過投票,不經過簽字,對工人沒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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