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212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公司登記或者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單位,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