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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內部規則的沖突?

法律主觀性:

本章程與《公司法》的規定不壹致時,本章程的規定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以《公司法》為準;如果公司章程只是改變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壹般以公司章程中的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 *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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