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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除外。”

董事、經理擅自以公司名義用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第三人在明知董事、經理越權的情況下接受擔保的,意味著該第三人有惡意,已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公司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本擔保,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此時,表見代理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和超越權限的董事、經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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