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經理擅自以公司名義用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第三人在明知董事、經理越權的情況下接受擔保的,意味著該第三人有惡意,已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認定無效,公司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本擔保,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此時,表見代理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和超越權限的董事、經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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