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形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起,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耕種的農民,同時給地主應得的壹份,使他們自己種田,自力更生,解放了農村生產力,發展了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了道路。規定了土地的沒收、征用和分配的原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