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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人格相混淆。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合,使公司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的另壹個自我,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的壹種情形。公司人格混亂表現為大雜燴、業務混亂和人事混亂。公司人格的混亂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公司人格獨立的基本要素,構成了現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認的最重要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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