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3.法律對董事會決議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1條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