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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異議權在公司法的合並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規定,債權人異議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未接到通知者)。債權人反對公司合並。對於已到期的債權,可以要求被合並公司清償,對於未到期的債權,只能要求擔保,不能主張立即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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