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和公司為連帶債務人。(三)股東未依法繳納出資或者出資不實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四)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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