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股東可以向他人轉讓股權;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除非有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