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合,使公司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的另壹個自我,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的壹種情形。公司人格混亂表現為大雜燴、業務混亂和人事混亂。公司人格的混亂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公司人格獨立的基本要素,構成了現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認的最重要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其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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