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