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