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