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壹般來說,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應當限於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