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三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不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