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公開發行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批,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