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工資支付期為6月1日至每月月底,6月15日停產,則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6月15日至當月月底的工資。也就是說,在此期間,因公司原因停工或停工的,視為該員工仍在崗,不扣工資。
(二)停產、停產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
仍假設工資支付期為1至每月月底,上月15停產,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那麽從本月1開始,單位可以不再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工資,而是按照當地標準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壹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