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法院已經有效認定的事實,不應作為其他司法機關再次處理的理由。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壹)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或者撤銷判決、裁定的;(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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