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印章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本單位法定名稱的印章。
需要刻制套印、鋼印的,按照本辦法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刻制外文印章或者中外文印章,或者違反規定刻制兩個以上單位法定名稱印章的,沒收非法刻制的印章,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