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按照分級管轄、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分級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上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壹些省、自治區也相應成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非本法另有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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